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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央行、外管局2011年12月16日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开展RQFII业务。该业务初期试点额度约人民币200亿元,试点机构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的资金不超过募集规模的20%。 根据《试点办法》,试点机构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在资产托管方面,试点机构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应当委托具有QFII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在投资运作方面,试点机构可以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于人民币金融工具,为控制风险,试点初期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在监督管理方面,证监会依法对试点机构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央行依法对试点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外管局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央行会同外管局依法对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试点办法》颁布实施后,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将陆续发布,RQFII额度也会很快发放,待此试点顺利启动和开展后,证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行性。他透露,目前符合申请该业务条件的机构大约有8到9家。 管理办法 初始额度200亿元 投资股市不超过20% 12月14日,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表态,要抓紧落实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中的相关要求,尽快出台人民币回流资本市场(RQFII)的实施办法,逐步扩大港澳地区投资沪深股市的实际规模,仅仅两天时间,RQFII试点管理办法就落到实处。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16日宣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发布,允许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运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在经批准的人民币投资额度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初期试点额度约人民币200亿元,其中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可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 《试点办法》明确了试点机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为控制风险还规定,试点初期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待试点顺利启动和开展后,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行性。该负责人还透露,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快QFII资格的审批,有关部门也将加快QFII额度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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